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各市造价站、造价协会等造价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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